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2005 年版)。
取消考試
2017年,心理咨詢師資格證考試認定取消,已獲證書者仍有效。
2017年9月15日,經 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140項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并強調國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140項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不包括心理咨詢師資格證。也就意味著,之前已經考得心理咨詢師資格證的,可視為水平能力的證明,但該職業仍會存在。
2017年9月15日,人社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副司長王曉君在人社部在線訪談《實行清單式管理 促進職業資格健康有序發展》中回應,可依照2016年人社部《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類妥善處理。
《通知》中提到,對已經發布鑒定考試公告或已受理鑒定考試報名的,根據考生意愿,或繼續做好鑒定考試工作,或退費;對已組織完成鑒定考試的,做好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等后續工作;對取消前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水平能力的證明 [4] ,現階段非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證書只能是培訓合格證書。
現階段考試
經央視報道曝光,部分個人機構單位以職業資格等名義招生,實則為培訓課程,并非是由國家人社部組織的考試。
心理測量技能
一. 智力測驗
1. 韋氏成人智力測驗(WAIS-RC),由美國心理學家韋克斯勒所編,國際通用的智力量表。
2. 聯合型瑞文測驗。由英國心理學家瑞文于1938年設計的一種非文字智力測驗。
3. 中國比內測驗。由心理學家比內和西蒙于1905年編制,1982年我國 吳天敏教授完成中文版的第三次修訂本,稱“中國比內測驗”。
二. 人格測驗
1.明尼蘇達多人格測驗。適用于16歲,具有小學畢業以上文化人員參加測驗。
2.卡氏16種人格因素測驗(16PF)。屬于團體實施的量表,也可以個別施測。
3.艾森克人格問卷(EPQ),用于調查16歲以上成年人的個性類型,幼年問卷用于調查7~15歲幼年的個性類型。不同文化程度的受測者均可以使用。
報考條件
—心理指導師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超過兩年以上的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參加心理健康指導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
二、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擁有兩年以上的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參加心理健康指導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
三、具有健康學、心理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參加心理健康指導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
四、在校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學生允許在三年級下半學期參加心理健康指導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書。
考試教材
使用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編寫的心理咨詢人員《國家職業標準》和《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主要內容包括:
1、《基礎知識》:
(1)基礎知識第一章:基礎心理學
包括基礎心理學研究對象及內容,心理學的發展史,心理活動的生理基礎, 感覺和 知覺, 記憶, 思維、言語及 想象,意識與注意,需要與動機,情緒、情感和意志, 人格。
(2)基礎知識第二章:發展心理學
包括發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發展心理學簡史,嬰兒期的心理發展,幼兒期的發展心理,童年期的心理發展,青春期的心理發展,青年期的心理發展,中年期的心理發展,老年期的心理發展。
(3)基礎知識第三章:社會心理學
包括社會心理學史,研究對象和范圍,社會化與自我,社會知覺與歸因,社會動機與社交情緒,態度,溝通與人際關系,社會影響, 愛情、婚姻與家庭。
(4)基礎知識第四章:心理測量學
包括心理測驗在心理咨詢中的應用,測量與測量表,測驗的常模,測驗的信度,測驗的效度,項目分析,測驗編制的一般程序,心理測驗的使用。
(5)基礎知識第五章:變態心理學
包括變態心理學的對象,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及其區分,常見異常心理的癥狀,常見精神障礙,心理健康與心理不健康,關于健康心理學,心理不健康狀態分類,壓力與健康。
(6)基礎知識第六章:咨詢心理學
咨詢心理學的簡史,我國心理咨詢師的歷史、現狀與展望,歷史上的幾種理論觀點,心理咨詢的對象、任務、分類和一般程序,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咨詢,婚戀、家庭心理咨詢 ,性心理咨詢。
2、《技能操作》
心理診斷技能、心理咨詢技能、心理測驗技能
3、《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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